公務人員在執法或執行政策的過程中,應採取同一標準,對待任何個人、團體或黨派。民主憲政下的行政人員,除了要忠於民主、憲法、國家,及職守外,更應在國家的政治活動中,保持中立、超然,和公正的立場,既不公然袒護政治的壓力團體,也不介入政治的旋渦中。在行政中立的概念下,行政人員雖非絕對的不可參加活動,不過在執法或執行政策的過程中,應採取同一標準,對待任何個人、團體或黨派。公務人員要保持行政中立的理由可分述為以下數點:一、 維持社會公平:由於社會之開放、利益多元化以及各種勢力並存的情況下,為使行政體系能保持公平正義原則,則須先使行政中立化,避免強勢利益集團的影響,才可保障弱勢團體。
二、 履行公眾信託:公務人員係為公眾之信託者,亦為全體國民之服務者,其執行公務之目的在增進全體國民之福利,故其地位應當超然中立,不能有所偏頗。
三、避免公器私用:公務人員為執行其職務因而行使公權力的關係,所以享有特殊的地位、權力及機會,如果他們有所偏私,將對全體國民造成傷害。職是之故,其政治活動權力,應有所規範限制。
四、穩定行政體系:國家行政須要持續性,無論執政者如何變動,國家活動或政府秩序均應維持。國務運作切不可反覆無常,導致國本動搖。故行政系統應保持中立,避免政爭影響政務,以求國家安定。
五、防止政黨分贓:為防範權貴及政黨分贓,避免成為只看立場任官,不論個人才能,嚴重影響國家運作。因此,在政黨政治出現後,更需行政中立,方有可能在憲政的規範下執行人事政策。
結論:行政中立的目的是在提昇全體民眾的普遍福祉。我們應該認識到,行政中立與公共利益是目的與手段的連鎖關係,行政中立並不是最終目的,而是達成公共利益的手段。行政能中立,施政無所偏私,才能塑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國家社會。